无标题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主办 •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导航    
 
您的位置:首页 > 防范宝典 > 案例评析  
 图片新闻
 相关链接




 

五粮液亚洲证券庞玲案三大疑团 震动四川司法界

2009-10-19 14:00:41 文章来源: 理财周报
  2009年3月,理财周报以《五粮液内幕:7500万元秘密流入亚洲证券利益机密》独家报道了五粮液(21.95,0.54,2.52%)委托理财的相关内幕。由此逐渐揭开了五粮液多重历史问题,并引起国内各方力量对五粮液全面持续的关注。
  目前,事件核心人物向晓卫一审获刑14年,二审发回重审;另一位重要人物——原亚洲证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庞玲的被控合同诈骗案,2009年8月26日,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对庞玲开庭审理。
  10月4日,理财周报赴成都深入调查该案内情,并独家从相关渠道获得多份证人证据,而这些证据指向的,乃是五粮液失陷亚洲证券“庞玲案”中蹊跷的三大疑团。
  “震惊四川司法界”的庞玲案
  2009年7月7日,由成都市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控诉如下:“亚洲证券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公司已巨额亏损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通过签订委托理财协议骗取客户保证金5500万元,被告人庞玲作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参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控诉将五粮液违规委托理财案的波澜,推到极致。
  多位律师在成都向理财周报表示,庞玲案已激起川内法律界激烈争议。一位资深律师说,“此案关系到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信心。”
  法学权威龙宗智先生出面担当庞辩护人之一。龙宗智为西南政法大学原校长,现任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研究所所长。为中央联系的“国家级专家”。龙宗智对此案有措辞严重的定义:“严重的司法不公。”
  此案曾在检察系统亦激起强大争议。据一位与此案密切相关的知情者透露,“当初,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不少人并不认可成都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并不同意对庞玲案予以立案。”
  作为案情的重中之重,本案追诉被广泛指为“悖于常理”;案情及相关证人证言充满蹊跷丛生。
  亚洲证券是否非法占有?
  亚洲证券破产清算前,数千项委托理财业务中,唯与五粮液挂钩的此笔业务作为诈骗被起诉。
  庞玲合同欺诈罪的逻辑基础,是亚洲证券合同欺诈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公司已巨额亏损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通过签订委托理财协议骗取客户保证金5500万元。”
  首先,亚洲证券是否有在经营活动中有向客户告知“巨额亏损”的“事实真相”的义务?法律人士称,这不符合常理和合同法。
  其次,亚洲证券是否非法占有该笔资金呢?起诉书指控,亚洲证券收到资金后,购买国债3000万和划入亚洲证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备付金账户1000万元,但即便如此,在2004年5月智溢公司将7500万资金存入亚洲证券成都营业部后,直至2005年该账户被冻结期间,智溢公司都保持的账户账面金额足额的所有权,亚洲证券并未“非法占有”。即便是签订委托理财协议,该笔资金的所属仍然未改变。
  实际上的问题是,5500万元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委托理财资金而作为破产资金处理而不能收回。法律界人士指出,倘若这个等同于非法占有,则必然要产生两个奇怪的推论:要么,亚洲证券高层从2004年即明确亚洲证券会破产,并着手为填补国有资产亏损而诈骗五粮液资金;要么,确认清算组和证监委是诈骗罪的同谋和共犯。
  庞玲是否编造“丰原可转债二期”进行诈骗?
  编造丰原可转债二期,是检方指控庞玲犯罪的中枢要件。该项指控,主要来自于向晓卫。向于2007年9月接受证监会调查组询问时,曾言及“2004年3月见到尹启胜时,庞告知亚洲要承销丰原可转债。”
  庞在为他案做证人时,的确说过此种言论,但以犯罪嫌疑人身份第一次接受讯问起即否定了原来的说法,转而供述,丰原可转债是亚洲证券关闭后,为帮助智溢公司收回资金,向晓卫编造的谎言,其也是应向晓卫要求。
  两种说法到底何种属实?围绕“丰原可转债”论多位证人证物证言,矛盾丛丛。
  首先是向晓卫的自相矛盾。其一,在一份署名向晓卫在2004年5月19日向亚洲证券成都营业部出具的《承诺书》中称,“针对本人办理的程度智溢塑胶制品5500万元资产管理业务,特承诺该笔资金与2005年5月19日前不予支取。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支取没本人将退还已收到的收益275万元后,方能办理支取手续。”这与购买丰原可转债无关。
  其二,向晓卫在2008年3月的另一份调查询问材料中说,尹启胜原不愿意签书面协议,而最终又签了的原因是“因为庞玲告诉我如果不签该协议就不能购买丰原可转债。”但与此矛盾的是,在2004年5月19日签订《资产管理协议》和《资产管理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同日,向晓卫就已出具了资金一年不动用的《承诺书》。若明确了资金是一年不动,庞玲何以再行用签订《资产管理协议》和《资产管理协议之补充协议》让客户购买丰原可转债,购买可转债是一般的经纪业务,不需要签订此类协议。
  其三,据知情人士透露,在公安机关对向晓卫的测谎检验中,此言论并未通过。
  而其他关联证人的证言亦与此论多有抵牾。最重要证人为智溢公司的授权代表、五粮液投资公司总经理尹启胜。
  尹在2007年9月15日对中国证监会清算所作的《谈话笔录》中称:“主要是想做二级市场交易,亚洲提出可转债的事,才到亚洲开户。”但在2008年6月12日《询问笔录》中尹启胜则称“那7500万元的资金主要是用于购买股票”。此外,智溢公司财务经理吴波2008年6月10日的《询问笔录》也证明了这一事实。可见,购买丰原可转债是否成为智溢公司将该笔资金转入的前提,尹的言论前后亦不完全一致。
  且根据尹启胜的说法,其就丰原转债问题请示智溢公司谢军,并得到首肯后经办了资金转移。而在2007年9月239日,公安机关的一份《询问笔录》中,谢军陈述资金从成都证券转到亚洲证券的原因是:“因为成都证券服务不好,我们才决定到亚洲证券的。”
  在此处,谢军言论不但与尹启胜相左,也不支持向晓卫购买丰原可转债论。
  尹启胜的说法,亦未能得到五粮液投资公司董事长冯光兴的支持。在接受成都公安机关调查时,冯称,2004年3月至5月,向晓卫并未到过其办公室,亦并未向他提供可以购买可转债的协议书。
  根据向晓卫的这一说法,即使向晓卫关于他向尹启胜推荐丰原转债的说法成立,也证明五粮液投资公司的董事长冯光兴是不同意买可转债的,资金进入亚洲证券的原因不是因为购买丰原可转债。
  “无头”追诉?
  起诉对象的错失,是庞玲案最令人不解的地方。
  本案起诉书指控事实确认的,以及起诉理由明确表述的,是法人犯罪,亚洲证券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既知情,又是涉案业务的决策者与组织实施者。但令人不解的是,即便亚洲证券破产后,无法成为诉讼对象,本案亦并未起诉亚洲证券总裁朱洪,也未起诉其他负责高管,而起诉作为具体业务经办人员的庞玲。
  成都警检机关此一有悖常理、法理的追诉,在法律界引起巨大争议。  理财周报研究员 江勋/文
【字体: 】 【推荐给朋友】 【打印
我要评论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 >>更多评论
请输入验证码:   
免责声明: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2、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3、本网有权删除网友所发评论内容;
4、在本网的评论,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5、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6、评论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相关链接

    所有子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大连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宁波
    安徽  福建  厦门  江西  山东  青岛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深圳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关于网站 | 网站声明 | 京ICP备06027237号 | 联系我们 | 意见征求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主办单位: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