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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管 拒绝忽悠贵州工商部门为遏制虚假广告“开药方”

2009-10-27 10:57:10 文章来源: 中国工商报
  针对医疗药品广告和电视购物广告成为贵州违法广告“重灾区”的情况,贵州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协会、省广告协会近日联手对违法广告进行点评,提醒消费者谨防陷阱,并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开药方”。
  在点评会上,贵州省工商局商广处有关负责人指出,医疗药品广告和电视购物广告目前已经成为贵州违法广告的“重灾区”。贵州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代守兰进一步指出,通过分析消费者的投诉情况发现,电视购物广告存在宣传禁播商品、夸大产品性能、误导消费者等问题。而且,大部分电视购物广告无生产和经销企业的厂名、厂址,为消费者日后维权设置了障碍。
  曝光骗术:细数电视购物坑人花招
  点评会上,有关人士指出,目前电视购物广告骗人花招主要有4种。
  ——广告忽悠,干扰消费者理性选择。电视购物广告一般集中在非黄金时间播放,一次长达十几分钟,内容不断重复,音调激昂高亢,极富诱惑力和煽动性。同时,电视购物广告多利用化妆、拍摄技巧或者电脑特技等手段制作,宣传产品使用效果常常很夸张。一些电视购物广告让所谓消费者现身说法,编撰故事,增加可信度。
  ——利用货到付款的规定变相剥夺消费者的验货权。经营者一般委托快递公司或物流公司送货并代收货款,如果消费者不先交齐货款,就别想打开包装验货。但顾客付款后拆开包装,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与所订货物型号、款式、数量不符时,快递公司往往以“只管送货,不承担解决商品质量问题和售后服务的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不提供经营者名称、地址,消费者无法查找被诉方,难以主张权利。电视购物企业在广告画面中,除了订购电话外,一般都不标注售后服务电话、公司名称和具体地址。有的干脆编造名称如“电视购物总公司”、“电视购物总台”等,使消费者在投诉、申诉时,因无法提供公司名称、地址,造成相关部门无法查找。
  ——购物凭证不规范,消费者维权举证困难重重。大部分电视购物公司自己没有产品,而是在接到消费者的订购电话后,直接让供货单位发货,快递公司送货并收款。一些企业不提供正规发票,即使提供凭证,也无明确的名称、地址、商品规格、保修期限等详细资料,造成事后消费者维权举证困难。
  律师说法:违法广告涉嫌合同欺诈
  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肖宇指出,一些违法电视购物广告实际已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欺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受欺诈而产生的民事行为无效,受欺诈人可以要求撤销或者变更该行为。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看,受欺诈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对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属于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的司法原则,处理由违法广告诱导的消费纠纷案件应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同时,违法广告还有可能涉嫌刑法意义上的虚假广告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刑法》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肖律师解释说:“一般情况下可按照虚假广告罪处罚,但是,如果违法广告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其实可以按照‘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形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专家建议:健全制度加强监管
  “2008年,贵州省广告营业额达13亿元,广告经营单位达1100余家,广告从业者达7100余人。”贵州省广告协会会长刘祖刚说。他表示,由于一些虚假违法广告使得广告行业的形象受到影响,公信力大大降低,因此,如何引导和扶持广告行业健康发展是当下急需解决的问题。
  刘祖刚指出,为改变这一现状,广告监管工作应变目前的事后监管为事前备案,明确要求凡不符合规定的广告一律不得发布,同时建立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广告主体退出机制等,杜绝虚假违法广告。
  与会专家建议,应健全完善管理电视购物节目的相关规定,其规范内容应涵盖电视购物广告发布者、经营者、广告主的相关资质,审查发布内容、发布时间及频次、音效等各个方面,严禁电视购物广告利用电脑特技等手段误导消费者。建议加大对电视新闻媒体的监管力度,制定违法违规发布电视购物广告的责任追究制度、处罚制度等。 (卜 锐 王丹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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