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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整治房产经纪行业违规行为
2009-10-23 09:31:42
文章来源:
365地产家居网
本月20日起,南京市工商、房管联手,对房地产经纪行业进行为期1个半月的专项整治。记者昨天(22日)获悉,包括强买强卖、骗买骗卖、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不挂明示牌等行为,都在这次检查的重点范围之内。
据介绍,今年以来,在经济复苏和国家政策调控的多重影响下,房地产行业回暖效应明显,房地产交易量呈上升趋势。但房地产经纪市场上也随之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无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的人员混入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事经营活动,以不正当手段牟取利益;一些从业人员采取诱骗的方式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骗取佣金;少数从业人员利用执业便利和信息不对称等优势,在委托代理中吃差价,收取佣金以外的费用;个别经纪机构利用自制的格式合同文本,设置陷阱和圈套,骗取所谓的违约金。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形象,扰乱了房地产交易秩序,侵害了交易当事人的权益。 此次工商、房管联手专项检查的范围,为在我市各区、县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所有机构,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楼盘代理销售的售楼处,以及经纪执业人员。检查的重点包括:机构有无营业执照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有无超范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个人有无佩挂“南京市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上岗执业,房地产经纪合同中有无执行该项经纪合同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经纪活动中有无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等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等。如果检查中发现有机构存在违规行为,不仅将责令限期整改,还将按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罚,同时计入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诚信档案,并在“南京网上房地产”进行公示;对无证无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坚决予以取缔。 市工商和房管部门表示,从事房地产经纪的机构(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仅应当具备经营的一般条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具有经纪范围的营业执照,还应当具备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相关条件,取得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机构备案证明。经纪机构的经纪活动通过经纪人员的执业行为来实现,即经纪人员的执业行为是代表所在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因此经纪机构要对此行为负责。 据了解,去年我市房管等四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为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时应当出具《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承诺书》,就确保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不被恶意挪用做出承诺,经纪人员必须佩挂“南京市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上岗执业。这项规定现已在全市实行。因此,只有取得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办理了执业担保和承诺手续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所聘用经纪人员办理了个人备案手续后才能取得“南京市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 记者注意到,经纪执业人员的真伪可以通过统一佩挂的“明示牌”查验。广大市民应当找挂牌的经纪执业人员委托办理业务,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也应当有该挂牌的经纪执业人员签名,同时还要注意查看“明示牌”上的人员、执业单位是否相符,通过“明示牌”上的执业备案号码对其真假进行查验。市民如发现虚假、非法执业和违法经纪行为,可及时向工商或房产部门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15(工商部门)、4722169(房管部门)。 2008年9月1日,市工商局、房产局、公安、人民银行管理部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为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这项规定的实施与推进,标示着我市房产中介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大突破。从此“3A企业”“放心中介”等牌子宣告作废,不再使用,取而代之的是“用不动产做承诺担保”。以注册资本及其经营规模相应价值的不动产为执业承诺担保,使承诺有了物质基础的保障,诚信体系建设更加扎实。 截止到今年9月份,全市(含三区二县)共有558家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了执业承诺书。(记者 侯锦阳 通讯员 方市兴) 新闻附件:经纪机构和人员为什么必须备案 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要求,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经纪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所在地的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根据《南京市经纪人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具备经纪执业证书。经纪证书是经纪人员经工商、房产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的资格证书。工商和房产管理部门对房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的从业记录实行年度检验制度,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办理《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明》必须提供下列材料:1、具有房地产经纪范围的营业执照;2、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人数的房产经纪执业证书(个体及个人独资企业一名以上,有限公司四名以上);3、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地的证明;4、《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承诺书》。 目前,在我市(含三区两县)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在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已达1400多家(含分支机构近400家),房产经纪执业人员达7000余人,他们在房地产策划、咨询、评估、租赁和房地产销售等房地产经济活动中,已成为不可或缺的桥梁和纽带。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经纪人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工商局、房产局、公安局、人行南京分行营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为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房产经纪机构应当将所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姓名、照片、执业的经纪项目、联系电话等在经营场所明示。房产经纪机构在聘用经纪执业人员2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个人执业备案,申领《南京市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经纪执业人员上岗时应佩挂明示牌,接受监督。 该办法自今年8月1日实行以来,已有2300多名经纪执业人员申领了明示牌。这样一来,可以通过明示牌查验经纪执业的真伪,从而强化了经纪执业人员自我约束,便于广大市民选择经纪执业人员,增强了接受社会公众对经纪行为的监督,有利于对非法执业和违法经纪为及时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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