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主办 •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导航    
 
您的位置:首页 > 规范市场秩序 > 其它  
 图片新闻
 相关链接




 

全国三十一个省市区发布的高考录取分数线一览

2009-07-01 11:31:16 文章来源: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6月30日电 全国各省市区2009年高考录取分数线陆续发布,北京等31个省市区的教育部门公布的分数线如下:
  西藏,本科第一批文科450分,理科450分。第二批文科315分,理科315分。
  北京,本科第一批录取文科分数线为532分,理科501分。第二批文科489分,理科459分。第三批文科458分,理科432分。
  天津,本科第一批录取文科分数线是511分,理科502分,第二批录取文科线462分,理科435分。
  河北,本科第一批文科539分,理科569分,第二批文科502分,理科524分。本科第三批录取文科线435分,理科432分。专科录取分数线文科338分,理科319分。
  山东,本科第一批文科线596分,理科586分。第二批文科576分,理科557分。
  江苏,本科第一批348分,第二批326分。提前录取专科321分。
  浙江,本科第一批文科线606分,理科605分。
  江西,本科第一批文科线515分,理科518分。本科第二批文科线482分,理科466分。
  广西,本科第一批文科线523分,理科507分。第二批文科467分,理科443分。第三批文科432分,理科406分。
  云南,本科第一批文科线510分,理科490分,第二批文科485分,理科460分。第三批文科445分,理科435分。专科一文科线440分,理科线414分,专科二文科线370分,理科线360分。
  贵州,本科第一批文科线532分,理科477分,第二批文科471分,理科422分。
  吉林,本科第一批文科530分,理科539分。第二批文科466分,理科466分。第三批文科386分,理科406分。
  内蒙古,本科第一批文科线497分,理科线501分。第二批文科452分,理科444分。第三批文科381分,理科357分。专科文科线234分,理科200分。
  宁夏,本科第一批文科501分,理科468分。第二批文科467分,理科428分。
  甘肃,第一批文科516分,理科521分。第二批文科466分,理科470分。
  上海,本科第一批文科线471,理科455,第二批文科429,理科389。
  湖南,本科第一批文科线554,理科534,第二批文科507,理科471,第三批文科447,理科411。
  湖北,本科第一批文科线518,理科540,第二批文科491\478,理科506\495,第三批文科410,理科406。
  青海,本科第一批文科线443,理科400,第二批文科405,理科365,第三批文科370,理科338。
  新疆,本科第一批文科线499,理科480,第二批文科445,理科426,第三批文科385,理科380。
  山西,本科第一批文科线548,理科547,第二批文科507,理科505。
  河南,本科第一批文科线552,理科567,第二批文科510,理科520,第三批文科476,理科476。
  四川,本科第一批文科线540,理科498,第二批文科480,理科436,第三批文科451,理科412。
  陕西,本科第一批文科线540,理科537,第二批文科495,理科495,第三批文科440,理科430。
  海南,本科第一批文科线670,理科632,第二批文科600,理科573。
  重庆,本科第一批文科线546,理科557,第二批文科480,理科502,第三批文科438,理科471。
  辽宁,本科第一批文科线560,理科520,第二批文科495,理科438,第三批文科435,理科365。
  浙江,本科第一批文科线606,理科605。
  安徽,本科第一批文科线543,理科579,第二批文科501,理科520,第三批文科488,理科498。
  福建,本科第一批文科线582,理科569,第二批文科518,理科500,第三批文科481,理科451。
  广东,本科第一批文科线587,理科585,第二批文科540/530,理科507/507,第三批文科448/450,理科360/365。
  黑龙江,本科第一批文科线531,理科538,第二批文科467,理科464。
  

【字体: 】 【推荐给朋友】 【打印
我要评论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 >>更多评论
请输入验证码:   
免责声明: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2、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3、本网有权删除网友所发评论内容;
4、在本网的评论,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5、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6、评论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相关链接

所有子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大连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宁波
安徽  福建  厦门  江西  山东  青岛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深圳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关于网站 | 网站声明 | 京ICP备06027237号 | 联系我们 | 意见征求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主办单位: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