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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路管理局原副局长受贿获刑13年

2009-04-09 13:19:02 文章来源: 检察日报

  职务犯罪中,被告人主动退清所得赃款或家属代为退赃的,依法可以获得从轻处罚;没有退清赃款的,依法不能从轻处罚。3月30日,由江西省检察院交办、靖安县检察院办理的江西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原副局长左杰林(正处级)受贿案一审有果:靖安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左杰林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财产2万元,依法追缴未退清的赃款52万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10月至2005年10月,左杰林任江西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副局长,分管行政办公室、机务供应等工作,2005年后改任调研员。

  1993年10月至2002年2月间,左杰林通过推荐等形式,使周某顺利拿到多项工程,后收受周某30万元好处费。2002年4月,通过左杰林的推荐,姚某将家具销售给江西省公路管理局下属庐山庐池宾馆,后姚某送给左杰林3万元。2002年9月,通过左杰林的推荐,杨某得以承建某工程,后送给左杰林20万元。2003年12月,通过左杰林的推荐,刘某销售沥青混凝土搅拌站设备给江西益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管的省公路管理局下属交通集团公司。2004年初,左杰林收受刘某10万元。(李先华 漆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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