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主办 •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导航    
 
您的位置:首页 > 商务执法 > 对外经济合作  
 论坛预告
直播:“明白装修,放心消费”
[我要提问]
时间:2009年
嘉宾:嘉宾简介
直播内容:论坛将邀请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住宅装饰装修委员会张仁秘书长、中消协领导一同参与,与广大网民围绕“明白装修 放心消费”的话题进行网上互动交流,现场回答网友提出的问题。人民网、新浪财经、中国网、央视网、法制网、中国经济网、国际在线、中国广播网、凤凰网、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网、金融界等合作媒体也将对论坛进行图片、文字网上全程直播。[点击查看直播内容]
 

全国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取得良好成效

2009-10-14 08:59:26 文章来源: 商务部新闻办公室
  经国务院同意,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工商总局等7部门自2009年6月10日至9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取得了良好成效。10月13日,7部门联合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召开了专项行动总结大会。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总协调办公室主任、商务部合作司司长吴喜林代表领导小组通报专项行动取得的积极成果。据初步统计,专项行动中,各地公安机关破获外派劳务领域违法犯罪案件11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46名,上述案件涉案金额达2.6亿元,共挽回经济损失4076万元;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检查出违法违规开展外派劳务企业974家,吊销营业执照161家,查处非法外派劳务广告6692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查处了71家违规经营的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对170家违规经营的原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不予换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责令其不得继续从事相关外派活动。此外,专项行动通过重点查处大案要案、集中整治重点地区、集中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扩大正面宣传引导、现场督办等方式方法,净化了外派劳务市场环境,遏制了境外劳务纠纷频发势头,市场秩序得以好转,有效保护了外派劳务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基本实现了预定目标。
  吴喜林认为,尽管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方面仍存在法律依据缺失、责任主体不明晰、非法中介依然猖獗以及外派劳务援助体制、对外劳务合作促进力度、双边政府间合作仍需加强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正积极推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出台,目前已进入送审阶段,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对违法违规活动的查处标准,提高处罚额度,增大非法外派活动的违法违规成本;继续推进对外劳务合作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把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和管理全部下放至各地,真正做到权责一致;推动成立对外劳务合作商会,建立外派劳务援助机构,设立外派劳务援助基金,向外派劳务人员提供投诉、调解和法律援助服务;建立对外劳务合作专项基金,积极推动出台财政、税收、信贷、保险等多方面鼓励措施,并将支持重点放在外派劳务人员培训方面,以提升外派劳务的质量和水平;制定《对外劳务合作协议范本》,有重点、有区别、有针对性地对外商签,督促劳务输入国政府加大对当地不法雇主和中介的打击力度,保护我外派劳务人员应有权益。
  吴喜林指出,专项行动虽已结束,但规范市场秩序的工作并没有结束,这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希望各地继续做好规范外派劳务市场秩序工作,长期保持对违法违规经营外派劳务活动的高压态势,结合即将出台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确定的原则,继续探索完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外派劳务问题责任制,着力解决外派劳务人员的实际问题。
  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工商总局有关领导分别就本部门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了总结,江苏、山东省等重点省份商务主管部门就开展专项行动进行了经验交流,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等中央企业代表汇报了落实专项行动成果。会议期间,与会代表现场调研了东海县外派劳务“一中心五集中”管理模式。与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代表还就“规范和创新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政策措施”召开了专题研讨会。
【字体: 】 【推荐给朋友】 【打印
我要评论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 >>更多评论
请输入验证码:   
免责声明: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2、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3、本网有权删除网友所发评论内容;
4、在本网的评论,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5、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6、评论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相关链接

所有子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大连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宁波
安徽  福建  厦门  江西  山东  青岛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深圳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关于网站 | 网站声明 | 京ICP备06027237号 | 联系我们 | 意见征求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主办单位: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