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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明白装修,放心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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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年
嘉宾:嘉宾简介
直播内容:论坛将邀请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住宅装饰装修委员会张仁秘书长、中消协领导一同参与,与广大网民围绕“明白装修 放心消费”的话题进行网上互动交流,现场回答网友提出的问题。人民网、新浪财经、中国网、央视网、法制网、中国经济网、国际在线、中国广播网、凤凰网、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网、金融界等合作媒体也将对论坛进行图片、文字网上全程直播。[点击查看直播内容]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3号

2009-10-26 15:10:34 文章来源: 公平贸易局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63号
  【发布日期】2009-1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9年8月28日正式收到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量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10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采用X光机技术或X射线加速器技术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能量在100千电子伏以上),但不包括采用X射线交替双能加速器技术(IDE Technology)的第二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被调查产品名称: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英文名称X-Ray Security Inspection Equipment。
  物理特征: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是采用X光机技术或X射线加速器技术的安全检查设备,主要由X光机或X射线加速器分系统、探测器和数据采集分系统、机械运行分系统和电气控制分系统组成。能够实现对被检测物品不开封检查,通过人机界面交互,实现多种图像处理功能和系统管理功能。
  主要用途:广泛应用于各种安全检查及海关查验,主要通过图像识别检查行包、货物、集装箱、车辆等载体藏有的武器、爆炸物、危险品、走私品以及其他可疑物品或限带物品。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221910。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参加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应诉登记栏目下载,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上述登记应诉期间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09年10月23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0年10月23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1年4月23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409 65198497
  传真:86-10-65198172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7590 65198185 65198069
  传真:86-10-65197579
  特此公告
  附件: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应诉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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