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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建议调整侵权责任法草案结构

2009-10-30 10:17:10 文章来源: 检察日报
  “这部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是什么关系,是准备交叉规定还是打算兜底解决?”“是叫产品责任,还是叫产品缺陷责任?”……今天上午,面对提交三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组成人员在结构方面提出了五条建议。
  路甬祥副委员长说,侵权责任法是保障人权、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法律。经过两次审议,并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目前的内容比较完备。但考虑到当今是信息社会,网络信息侵权带来的危害十分严重,造成的民事权益的损害不但影响到非物质权益,也影响到物质权益,因此建议对此单列一章进行规定。“如果这部分内容短缺,这个法律的时代性就比较欠缺。”
  孙文盛委员对此表示赞同。他认为,目前的草案在有些方面可能没有想到,比如家庭暴力问题,网络应对问题等。在陈骏委员看来,现在网络民事纠纷“非常严重,而且会越来越严重”,比如网络人格权纠纷、网络销售纠纷、网络游戏纠纷等,如何规范,需要专立一章来说清楚。全国人大代表周森认为,“目前网络侵权十分普遍,大家在不经意当中便被网络侵权而造成伤害,所以应对网络侵权者加以重罚”。
  记者注意到,在2008年12月对该法律草案进行二审时,郑功成委员就谈到,对在网络上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应具体规定其责任承担方式。推而广之,陈骏委员建议进一步增加规定媒体侵权问题,规范平面媒体的报道行为。贺一诚委员提醒说,“对这个问题的规定要考虑与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平衡”。
  除此之外,与结构调整相关的建议还有四条。郑功成委员认为,根据当前实际,草案应该将暴动、示威、游行等群体性事件中发生的侵权行为纳入进来,独成一节。任茂东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史美伦的建议是,“对证券期货市场的侵权责任进行专章规定”。陈秀榕委员建议增加有关反对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的规定。陈骏委员希望对教育方面的侵权责任进行充分论述,因为“这方面的民事纠纷与医疗事故不相上下”。马福海委员认为应当增加建设工程侵权责任、工伤事故侵权责任、特殊侵权在特殊情况下由国家进行赔偿等方面的规定。他建议“对目前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侵权责任的种类再进行梳理,在法律中予以系统规范。这样,在结构和内容上就能与民法通则、物权法相衔接,从而为民法典的制定打好侵权责任部分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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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三审稿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和二审稿相比,三审稿有四处明显变化:“明知”改为“知道”;“受害人”改为“被侵权人”;“有权发出要求”改为“有权通知”;新增“断开链接”措施。学者认为,草案的这些变化增强了可操作性。(记者王松苗、郑赫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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