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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受伤害该向谁主张权利
2009-06-15 08:15:39
文章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3起儿童人身损害赔偿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就保护儿童权益提出建议
暑假快到了,许多家长都会选择带孩子去游乐场、公园游玩,有部分家长会陪同孩子参加幼儿园或学校开展的各种活动。在游玩或参加活动中,孩子一不小心就会遭到各种伤害。遇到此类情况,家长该如何主张权利?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3起儿童人身损害赔偿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就保护儿童权益提出了一些建议。 儿童乐园内孩子摔伤餐厅与家长责任几何 ●纠纷 2007年10月,李女士带着6岁的儿子桐桐到某快餐店用餐,该店内设有儿童乐园,其提示牌上写明,“本设施无偿使用,如发生任何意外,本店恕不负责”。李女士让桐桐进入玩耍,自己去前台排队点餐。孰料,桐桐在玩耍时跌在地上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左手手臂骨折,花去医药费3460元。李女士认为该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其子受到的伤害进行赔偿。该店认为已经进行了提示,不同意赔偿。后李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店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5000元。 ●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快餐店表示,儿童乐园属免费,是对客户的增值服务,且写明了如发生意外店方不负责的提示,故不应当予以赔偿。法院认为,该快餐店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儿童乐园作为其向消费者提供餐饮及服务的一部分,是为其餐饮商品销售目的的配套服务部分,其目的亦是吸引顾客。在此前提下,不能以上述格式条款来减少或者免除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且其没有就儿童乐园设施的使用向消费者进行充分提示,所以其对桐桐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过错。同时,李女士让年仅6岁的桐桐独自在儿童乐园内玩耍,亦有一定的监管未到位的责任。据此,今年6月1日,海淀区法院根据事实和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判令快餐店赔偿李女士损失4000元。 ●解释 海淀区法院研究室的殷华法官表示,该案中,儿童乐园是快餐店经营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虽然没有向消费者收费,但并不能将其与赢利活动割裂开来。《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故快餐店的抗辩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李女士自身对该结果的发生也存在部分责任,所以判决要对责任的承担进行分配。目前,餐饮服务业在店内设置儿童乐园的情况比较普遍,这类纠纷已经出现多次。故孩子在其中玩耍时,家长应当予以看护,经营者应当对活动设施进行说明,必要时可考虑派专人予以照看,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游戏时受到伤害致残幼儿园有过错要担责 ●纠纷 佳佳在一家幼儿园入托。在幼儿园组织的游戏过程中,佳佳跌落受伤,经诊断为右臂尺、桡骨双骨折,后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2007年12月,佳佳将幼儿园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幼儿园赔偿各项费用19222元,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给付伤残赔偿金43978元。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佳佳是未成年人,幼儿园对佳佳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之义务。幼儿园在组织佳佳等孩子做游戏时,应当预见到此年龄阶段孩子的好动性等特点,在做此项游戏时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危险。但幼儿园的教师在看护孩子过程中发生了佳佳受伤的事件,对此,幼儿园作为管理者应按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08年5月,海淀区法院一审判令幼儿园赔偿佳佳各项费用6805元、伤残赔偿金21989元及精神抚慰金8000元。此判决随后生效。 ●解释 殷华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只要幼儿园存在过错,其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生争执把小朋友踢伤家长替子承担赔偿责任 ●纠纷 晨晨与洋洋在幼儿园的同一个班入托。2007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晨晨与洋洋在游戏过程中产生争执,晨晨头部左侧被洋洋踢了一下,起了一个包。此时,班中有一名老师在场,另一名保育员在处理其他事务。后老师将晨晨带到幼儿园医务室,由工作人员进行了处理。当天下午,晨晨发烧,老师通知家长其发烧情况,但未将晨晨被小朋友踢的事情告知家长。后晨晨因身体不适到医院诊治,被确诊为癫痫。经鉴定部门鉴定,晨晨所患癫痫与被踢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能完全排除。晨晨将洋洋及幼儿园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已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7868.34元,5年内预计必然发生的医疗费87371元,共计95239.34元,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晨晨的症状已经经过鉴定,在洋洋不能否认行为与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洋洋的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在事发时,未配备合理数量的教职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幼儿之间的矛盾并化解,导致事件发生,故幼儿园存在管理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晨晨年龄较小,患癫痫后,对其身体健康及生活均会产生重大影响,给其身心带来巨大损害,故幼儿园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50万元的诉讼请求过高。据此,2008年7月,法院一审判令幼儿园赔偿晨晨治疗等费用238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被告洋洋的法定代理人赔偿晨晨治疗等费用556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8万元;驳回晨晨其他诉讼请求。此判决随后生效。 ●解释 殷华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未成年人生性好动,对自己的行为没有预见性,且不会妥善处理与其他小朋友的关系,在游戏的过程中容易出现打闹事件。故幼儿园应当配备适当的教职人员,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矛盾,避免危险事件的发生。 殷华提醒说,儿童是一个脆弱的群体,对他们来说,保护是第一位的。学校、商场、饭馆等儿童聚集区应当为孩子的安全、健康成长提供可靠的保障。在发生纠纷后,上述单位应先将孩子送医院诊治,而后协商解决。家长如决定要诉讼,则应在证据收集、主体选择等方面多加考虑,争取在最大范围内实现对儿童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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